7月,海岛旅游旺季。众多游客感叹:中国海岛的环境越来越优美了,基础设施越来越完善了。这种日新月异的变化,与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》的实施关系密切。
2010年3月1日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》正式实施。自此,中国海岛保护和利用步入有法可依的轨道,旨在从根本上扭转海岛开发无序、无度、无偿的“三无”局面。这是中国首次以立法形式保护和管理海岛,是中国海洋事业发展进程中的里程碑事件。
在《海岛保护法》实施之前,随着海岛开发力度的不断加大,炸岛、炸礁等严重破坏海岛的行为多有发生,随意占用、使用、买卖、出让无居民海岛的现象屡见不鲜,以致海岛数量有所减少,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系统遭到破坏,严重影响了海岛地区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。海岛立法,势在必行。
2003年,在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,海南代表团及来自浙江、山东的30多位代表,就加快海岛立法提出议案。随后,全国人大将海岛保护列入国家立法计划,并委托国家海洋主管部门起草法律文本。在此后的历次全国人大会议上,代表们多次提交有关海岛立法的议案和建议,受到全国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。
然而,有没有必要专门为海岛立法,引发了一些争议。有些人大代表认为,海岛也是一种陆地,由国土部门管理就行了。国家海洋主管部门则认为:“海岛作为海洋的一部分,是一种特殊的生态系统,应有一部专门法律加以保护,由哪个部门管理是另外一件事。”这一主张得到了大多数代表的支持。
《海岛保护法》起草工作如期启动,许多海洋领域的专家积极参与,从2003年到2009年,历时近7年完成起草。2009年6月,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了《海岛保护法》草案。2009年12月26日,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了《海岛保护法》。
《海岛保护法》共六章五十八条,包含适用范围及原则、海岛保护规划与具体措施、检查监督、法律责任等条款。该法的出台,填补了中国海岛法律的空白,第一次从法律层面完整覆盖了中国海洋空间领域各个组成部分。《海岛保护法》开创性地建立了无居民海岛集中统一管理的新模式,确定了依法用岛、依法护岛、依法管岛的新格局。(中国海洋报记者 刘 川)
责编:姚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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